試管嬰兒,後悔來得及?
2000 年的時候,英國婦人 Evan 因為卵巢癌必須摘除卵巢而與未婚夫 Johnston 進行人工受精先冷凍 6 個胚胎,然後才進行癌症治療。後來,兩個人分手之後, Evan 一直很想要有小孩,決定要使用這些胚胎來受孕,但是 Johnston 卻不同意。 Evan 一路從英國的地方法院告到歐洲人權法庭,最終庭的判決,她還是輸了:沒有 Johnston 同意,她就是不能夠去動用這 6 個胚胎,最後這些胚胎可能還是要銷毀。 Evan 說了一句話很令人玩味:
If she had become pregnant naturally and the embryo were in her body, Johnston would not have had a say over whether she had a right to use the embryos.
意思是說,假如當時她跟 Johnston 自然懷孕,卵在 Evan 的肚子裡,他根本沒有藉口去質疑她有沒有權利使用這些胚胎。
2005 年,演習被戰車撞死的上尉連長孫吉祥「取精」事件引起大眾對人工生殖法令的關注,去年「人工生殖法」總算在立法院一審通過,也規定了在幾種狀況下胚胎必須銷毀:
婚姻撤銷、離婚、或一方死亡時,人工生殖之胚胎必須銷毀;夫妻間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、或死亡時,生殖細胞必須銷毀。
但是這些都僅限於在胚胎送進子宮之前,一但送進媽媽的子宮,就像 Evan 所要的,不管爸爸同不同意,誰都沒有權利再把他拿出來。
爸爸的權利呢? 如果爸爸突然有了如 Johnston 所感受到的:did not want the financial or emotional burden of being a father to a child he would not bring up,從取精、授精到受精卵發育到可以送進子宮的胚胎,還有兩三天可以反悔。不管時間夠不夠,比起自然受孕興奮的須臾要當下承擔責任,都算太長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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